|
重庆收账公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方想逃脱“被负债”的厄运,尚有一定难度重庆收账公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方想逃脱“被负债”的厄运,尚有一定难度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款案件有关问题的告诉》中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当民事责任。”排除了履行中未举债的一方被追加为被履行人的可能,但《婚姻法解说(二)》的补充规定,将《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内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款,第三人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款,第三人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诉讼程序中,仍需求未举债的一方对债款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承当特定景象的举证责任。因此,在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方面,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没有特别清晰,实务中需要根据相关依据对债款承当状况作出判断。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