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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破产止息的效能是否及于保证人的两种观念比武介绍

 重庆要债公司破产止息的效能是否及于保证人的两种观念比武介绍

 保证的方法从法理上可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担保,因企业破产法对一般保证的研讨不带有普遍性,故除非特别说明,本文的保证责任均指连带责任担保。别的,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其间对担保的从属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做了一些调整,故本文有意以此时间为界引证判例。

 (一)争论已久的两种观念

 一直以来,法院关于主债务人破产止息的效能是否及于保证人存在以下两种争锋相对的裁判观念:肯定论认为效能及于保证人,保证人无需承担主债务人破产程序发起之后的利息;否定论则认为效能不及于保证人,保证人依然需求承担主债务人破产程序发起之后的利息[1]。由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只对主债务人破产后间断计息进行了明确规矩,而关于保证人是否需求承担债务人破产后产生债务利息的责任并没有进行相关规矩,两种裁判观念都有人支撑[2]。   

(二)支撑两种观念的理由简单归纳

1、肯定论:破产止息效能及于保证人,保证人无需承担主债务人破产程序发起往后的利息。

 他们认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矩附利息的债务从破产申请被受理时间断计息,依照担保从属性原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应当以主债务为限[3]。因此,有一部分法院认为在债务人破产时,破产债务是债务人享有的主债务范围,也应当是保证人的责任对应[4]。

2、否定论:破产止息效能不及于保证人,保证人依然需求承担主债务人破产程序发起往后的利息。

 他们认为,主债务人破产后,债务间断计息是《企业破产法》的特别规矩[5]。在破产程序中,担保责任的从属性受到限制,保证责任并不随着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减少而减少。从债务人实现债务的立场上看,保证人一直都有着全面实行偿还债务的承诺,保证人所需求承担的危险当然包含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形[6]。《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止息的规矩首要处理主债务人破产后,债务能够得以确定,以公正收拾债务债务的问题,可是破产受理后的债务利息作为债并没有消灭,保证人应该持续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好承担固有的责任。

本文 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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