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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微信记载、支付宝记载等作为庭审依据,应留意以下三点:

重庆收债公司微信记载、支付宝记载等作为庭审依据,应留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载、支付宝记载等运用人为案件当事人。一般来说,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经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依据认定为当事人运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依据相互印证。

 二是微信记载、支付宝记载等作为电子依据时需要点检查其真实性。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范对电子依据的真实性进行检查,要求电子依据方式完好,且能够提交依据原件,否则依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存重要聊天记载和转账记载等,不得随意删去,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依据尤其是聊天记载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则》第九十四条的规范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依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渠道供给或确认。

 三是电子依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你、短信催款、借单等其他依据,构成相互印证的依据链条。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清晰欠款金额,完好保存相关依据。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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