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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原告建议其向近亲属转账的金钱归于告贷且归于夫妻一起债务的,不只应当举证证明民间假贷关系实在存在,还应当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一起债务的确定条件重庆收账公司原告建议其向近亲属转账的金钱归于告贷且归于夫妻一起债务的,不只应当举证证明民间假贷关系实在存在,还应当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一起债务的确定条件 基本案情: 王某一与沙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王某一与王某二系亲兄弟。2015年,王某二分多笔向王某一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其中有420万元来自某公司,该公司系王某一的家族企业,由王某一及其亲属运营。王某一收到前述金钱后,将绝大部分金钱用于炒股。王某二提交多张借单,均载明王某一因投资股票向王某二告贷,年利息12%。 王某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一、沙某归还告贷本息。王某一同意王某二的诉讼请求。沙某建议前述借单系假造,王某二与王某一蓄意串通,意图让沙某背负巨额债务,以使王某一离婚时多分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王某二提交了借单,但是沙某不认可实在性,建议王某一作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某公司处高息告贷用于炒股,不符合常理,该建议较为合理。即使王某二和王某一之间的假贷关系实在存在,涉案金钱数额巨大且王某一用于炒股,现已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因王某二没有举证证明王某一使用涉案金钱炒股系用于其与沙某的一起日子、一起生产运营,故法院判定驳回了王某二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当事人对假贷现实是否客观实在存在较大争议,案件或许涉嫌虚假诉讼时,法院慎重确定案件现实,归纳法理、常理和情理,在充分考虑案件现实、亲属家庭关系特点的基础上,依法判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