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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的法律规定检索要求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的法律规定检索要求 《婚姻法》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及《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24条补充规定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合同胶葛案件若干定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3条 “3、假贷胶葛案件中的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仍是个人债款的认定 此类案件处理中,首要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主张权力的,依照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一起还有两个要素需求考虑:一是夫妻有无一起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款有无用于夫妻一起生活。这两个要素,归于基本原则的破例情形。假如一方有依据,依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一起举债的合意和该债款没有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则该债款能够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胶葛案件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浙高法[2009]297号 2009年9月8日)第19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款,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职责承当问题的会议纪要》(闽高法[2015]4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胶葛案件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粤高法发[2006]39号) 【江苏省高院倾向性定见】 《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典型案例》2016年3月9日辑 吕某(女)、刘某(男)与王某民间假贷胶葛再审一案。 江苏省高院就该案件审理以为,涉案债款为吕某与刘某的夫妻一起债款,但在职责产业范围上,刘某应以其全部产业对该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吕某则仅需以其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一起产业为限对王某承当清偿职责。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