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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庭外债款重组与庭内重组程序联接的准则根据重庆收账公司庭外债款重组与庭内重组程序联接的准则根据 1、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原则性辅导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作业会议纪要》,第22条清晰提出“探究推广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准则的联接”,规则“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能够先由债权人与债款人、出资人等好坏关系人经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能够重组方案为根据拟定重整方案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在《破产审判纪要》第22条清晰提出探究庭外和庭内联接的方向后,最高院在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中,进一步清晰了“庭外重组协议效能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其中第115条规则“持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联接机制,降低准则性本钱,提高破产准则功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请求前,债款人和部分债权人现已达到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方案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赞同视为对该重整方案草案表决的赞同。但重整方案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正并对有关债权人有晦气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严重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对重整方案草案从头进行表决。” 同样在2019年,国家发展变革委员会、最高院等十三部委颁布的《市场主体退出变革方案》中进一步清晰规则要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准则,实现庭外重组准则、预重整准则与破产重整准则的有用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清晰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准则内容。 2、各地法院出台文件细化联接规程 在最高院清晰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程序联接规则的基础上,部分地方法院开始探究更细化的联接规则,并出台作业或审判指引、处理规程等文件。本文在下表中梳理了近年来各地区出台的比较有代表性的相关文件及中心条款: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