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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据债款人请求,对其信誉进行恢复:重庆收账公司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据债款人请求,对其信誉进行恢复: (一)清偿全部债款的; (二)债款清偿率到达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自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之日起满一年; (三)债款清偿率到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缺乏百分之六十的,自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之日起满二年; (四)债款清偿率到达百分之二十以上,缺乏百分之三十的,自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之日起满三年; (五)债款清偿率到达百分之十以上,缺乏百分之二十的,自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之日起满四年; (六)债款清偿率到达百分之五以上,缺乏百分之十的,自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之日起满五年; (七)债款清偿率缺乏百分之五的,自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之日起满六年。 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裁决完结债款整理程序的,前款期限自债款清偿计划实行结束之日起核算。 已经清偿的债款金额包含债款整理程序之外已经实行的金额。 债权人会议对债款人信誉检测期限另有抉择的,按照债权人会议抉择履行,但债权人会议抉择的信誉检测期限不得善于前款规则的期限。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