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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解答公司清算未依法实行告诉和公告职责重庆要债公司解答公司清算未依法实行告诉和公告职责 《公司法》第185条规则:“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诉债务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务人应当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则,将公司闭幕清算事宜书面告诉整体已知债务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许公司注册挂号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则实行告诉和公告职责,导致债务人未及时申报债务而未获清偿,债务人建议清算组成员对因而形成的丢失承担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