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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解答夫妻一方既为担保人也为债款人的身份堆叠问题重庆要债公司解答夫妻一方既为担保人也为债款人的身份堆叠问题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因此,当该笔债款被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后,承当了确保职责的担保人,依据上述规则当然能够向夫妻一起债款的债款人即夫妻两边一起追偿。本案中,王伟炜、宋秀余夫妻应当对承当了确保职责的确保人成效群进行清偿。相同,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则,已经承当担保职责的确保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或许要求承当连带职责的其他确保人清偿其应当承当的比例。本案中,成效群作为担保人之一,在承当了确保职责后,其一起有权依据上述规则向相同作为担保人的王伟炜追偿其应承当的比例。如此,成效群实践享有了两项权力,即既能够要求王伟炜作为一起债款人承当职责,也能够要求王伟炜作为一起担保人承当职责,而这两种职责明显范围并不一起。有观点以为,王伟炜既然作为讼争债款的担保人,她便不该成为该债款的债款人,债款人与担保人存在着身份的抵触,只能择其一。笔者以为,王伟炜作为讼争债款的担保人,系因其签定确保合同的民事法令行为而成;而其作为夫妻一起债款的债款人,则是依据法令关于夫妻一起债款的性质确定,进而确定了其债款人的身份。法令并未制止民事主体由于不同的民事法令事真实同一法令联系中承当不同的权力和职责,除非两者存在实质性抵触,如同一个债款联系中既是债款人也是债权人。 本案中,成效群既能够依据王伟炜的债款人身份建议夫妻一起债款,也能够依据王伟炜的担保人身份建议担保职责,这就是咱们通常所提及的请求权竞合。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以同一给付意图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得挑选行使之,其间一个请求权因意图到达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意图到达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意图到达以外的原因此消灭(如催于时效)时,其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3]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景象下权力人的请求权怎么详细行使,理论界存有争议。有学者以为,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让他们在法规意图范围内,依据诚信准则,遵从彻底的类型学规范划分,对详细案子进行详细断定”;[4]也有学者以为,应当“不论当事人以何种理由起诉,由于可供适用的法令规范有数个,法官将视之为诉的挑选兼并”;[5]还有学者以为,“区分两种景象:一是法官依据原告陈说的事实,就胶葛所涉的其他职责联系于请求权对其作出释明,并答应其在争辩终结前变更其权力建议,而原告仍坚持其诉请的,判决确定后,即便原告败诉,其亦不得就其他请求权再为诉讼;二是若原告囿于其法令才能不可能挑选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而法官也没有释明此种职责联系的存在,在原告败诉时,对前一诉讼程序中未予审查的请求权,应答应当事人在此提起诉讼”。[6]而不论是前述哪种观点,现本案成效群依据王伟炜系夫妻一起债款之债款人身份提起要求其清偿债款这一诉讼请求,符合了上述任一种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应当对其进行审查。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