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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次债款人与债款人所订裁决协议的效能难以扩张至债款人重庆收账公司次债款人与债款人所订裁决协议的效能难以扩张至债款人 怎样区分代位权行使中诉讼与裁决的主管边界,中心是确认债款人与次债款人缔结的裁决协议的效能规划。理论上,裁决协议的效能规划包括对人的效能、对事的效能、对法院的效能和对裁决组织的效能。对人的效能是指裁决协议能够捆绑哪些主体,对事的效能是指裁决协议确认了哪些争议事项能够提交裁决,两者从实体意义上界定了裁决协议的效能规划。对法院的效能、对裁决组织的效能是指,裁决协议排除了法院的主管权并赋予裁决组织主管权。后两种效能曾经两种效能为基础,故裁决协议的对人效能、对事效能是调查其效能规划的中心。 关于对事效能,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裁决协议仅触及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络(次债款联络),不触及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络(主债款联络)。传统大陆民法的代位权采“入库规则”,代位权旨在保全债款人的职责财产,其行使作用为次债款人向债款人清偿,故司法检查的规划限于次债款联络。可是,《合同法解说一》第20条确立了“直接清偿规则”,代位权的行使作用是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清偿,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络即予消灭。因此,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时,司法检查的规划既包括次债款联络,也包括主债款联络,而后者明显不是裁决协议包括的事项。 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对人效能,将调整次债款联络的裁决协议的效能扩张至债款人,也短缺正当性。综观各国理论和实践,裁决协议扩张的现象包括合并与分立、继承,债的转让与清偿代位,代理或托付,关联方,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等,虽具体有别,但上述现象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能够在争议发生前,事先确认或推定非裁决协议的签订者赞同提交裁决,因此扩张裁决协议的效能并未背离作为裁决制度柱石的裁决自愿原则。可是,债款人一般不会在争讼前与次债款人就代位权的行使构成裁决合意,而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一般也是债款难以直接实现时的无法之举,明显难以推定其有愿受裁决协议捆绑之意思。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