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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诺言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重庆收账公司诺言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诺言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吗?根据相关法律规矩诺言卡诈骗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诺言卡办理法规,运用诺言卡进行诈骗,骗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立案标准在《刑法》中有明确规矩。

 诺言卡诈骗罪概念简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矩,诺言卡诈骗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诺言卡办理法规,运用诺言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运用诺言卡,一般是指运用编造的、作废的诺言卡或许冒用他人的诺言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诺言卡诈骗罪是诈骗违法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联系,诺言卡在该罪中是违法东西,行为人以诺言卡作为违法东西进行诈骗活动的,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以本罪科罪处分。而不是违法目标。

 因而,诺言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运用诺言卡表现的诺言所施行的诈骗违法活动。

 重庆收账公司诺言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矩,涉嫌下列现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运用编造的诺言卡、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诺言卡、作废的诺言卡或许冒用他人诺言卡,进行诺言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诺言卡”,包括以下现象:

01、拾得他人诺言卡并运用的;

02、骗得他人诺言卡并运用的;

03、盗取、收买、骗得或许以其他不合法方法获取他人诺言卡信息材料,并经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运用的;

04、其他冒用他人诺言卡的现象。

 重庆收账公司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逾越规矩限额或许规矩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逾越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矩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现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矩的“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

0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很多透支,无法归还的;

0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03、透支后逃匿、改动联系方法,躲避银行催收的;

04、抽逃、搬运资金,藏匿财产,躲避还款的;

05、运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06、其他不合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矩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许没有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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