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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人对保证金账户享有操控权

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人对保证金账户享有操控权 

所谓债款人对保证金账户享有操控权,最便捷的方法为出质人将保证金存入债款人建立的特定账户中,而当保障金账户由出质人开立时,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方法则为出质人将质押金钱缴存入在银行债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在此情况下,债款人即已实践占有该保证金[3]。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常见的几种债款人对保证金账户享有操控权的情形:其一,出质人授权债款人对保证金账户冻住,出质人损失对保证金账户的操控权和管理权,质权人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如(2015)最高法民提字第175号。其二,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按约好还款,质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如(2016)最高法民申3399号;其三,债款人直接操控出质人的保证金账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权属归于总行[4],银行分支机构关于保证金的占有可以视为其总行对保证金的占有。如(2018)最高法民再27号。此外,如债款人为境外银行,亦可实现债款人对保证金账户的直接操控。通常而言,债款人与出质人约好在境内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再通过保证金账户特定化及授权开户行的方法使开户行对保证金占有。如(2015)闽执异字第21号案件中,出质人根据合同约好在境内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为债款人在境外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法院审查认为债款人对保证金具有实践操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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