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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套路贷”行为形式的现实考察

重庆收账公司“套路贷”行为形式的现实考察    

“告贷只是3万元,短短一年竟变成了800万元”,“套路贷”不合法获取本金几百倍的赢利!“有50%的赢利,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赢利,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令;有300%的赢利,它就敢犯任何罪过,乃至冒绞首的危险”。“套路贷”形式易于复制,传播极快,简单形成“羊群效应”,严峻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和对司法机关的信赖。考察“套路贷”现状,分析其现状、运作形式和特色,有助于清晰“套路贷”的违法违法实质,从而有针对性地用刑法规制“套路贷”。 

(一)“套路贷”的现状考察 

   首要,“套路贷”呈多发趋势,波及面广。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上海“打掉100余个‘套路贷’团伙”。此外,重庆、杭州、武汉、哈尔滨、济南、宁波、浦江、南京等地,都有查处“套路贷”的新闻报道。 

 再次,“套路贷”呈组织化、集团化、专业化。其成员分工清晰,乃至有律师充当“法令军师”。专人负责广告推广、签约、“平账”、索债和申述,形成了固定流程。上海某团伙成员达15人,配备甩棍、电击棍、手铐、催泪喷射器等。 

最终,后果极为严峻,社会影响极坏。部分被害人被逼卖淫、停学、卖房、离婚乃至自杀等,如“齐鲁私贷”被害人中,5人离家出走,3户举家搬离,很多大学生不敢返校上学,更有甚者抑郁轻生。 

   (二)重庆收账公司“套路贷”的行为形式 

 依据“套路贷”运作形式的详细变化和暴力参加程度的不同,能够将套路贷的行为形式进行类型化,详细可分为三种行为形式:欺骗型、钳制型和暴力型。 

 1.“欺骗型”行为形式 

“欺骗型”行为形式是指彻底没有暴力参加的单纯诈骗行为形式。违法团伙利用信息不对称,选用欺诈的手段骗得受害人信任,而后使得被害人根据错误认识处置产业。例如,有违法团伙以“零首付”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的贷款合同,再人为制作逾期还款,收取高额违约金,并利用合同漏洞收回汽车、房产等所有权。例如梁某实借17万元,却上圈套购买玛莎拉蒂、奥迪、英菲尼迪各一辆,欠债400多万元。 

“欺骗型”行为形式一般采纳民事诉讼方法催索债款。有的有专业律师参加其中,为其出谋划策,乃至直接篡改《个人告贷合同》中的告贷地址等内容,协助违法团伙提起民事诉讼,以确保在民事诉讼中胜诉。因为信息和法令知识不对称,违法团伙往往都会在民事诉讼中胜诉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借助于司法机关完成其不合法意图,严峻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2.“钳制型”行为形式 

“钳制型”行为形式是指有一定程度暴力介入“套路贷”违法,但又没有到达暴力限制的程度。告贷人依照“套路贷”违法团伙要求签订合同并制作了银行流水,实践告贷金额远远低于银行流水,乃至有的告贷人分文未得,违法团伙再通过人为制作还款逾期或恶意垒高债款,被害人被钳制要求按时归还“告贷”。如李某上圈套写下12万元借单并制作银行流水后,分文未得,却被要求还款12万元。 

   “钳制型”行为形式一般是以对被害人自己或其家人进行要挟的方法,钳制被害人或其家人归还虚高“债款”。其钳制方法多种多样,包含:向被害人亲朋好友群发短信,到被害人家中谩骂、泼油漆,不合法殴打被害人,乃至将被害人不合法拘禁等等。如王某被约束人身自由,并遭8人轮流殴打,造成轻伤;乔某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长达40多个小时。 

 3.“暴力型”行为形式 

“暴力型”行为形式是指在“套路贷”违法中,违法团伙所运用的暴力程度到达了限制被害人抵挡的程度。“暴力型”行为形式制作银行流水的手法与“钳制型”行为形式雷同,其不同点首要是暴力程度的不同。“暴力型”行为形式首要发生在“套路贷”的恶意垒高债款和暴力催索债款过程中。 

“暴力型”行为形式一般仅针对被害人。“暴力型”行为形式所采纳的方法首要分为两类:一是以匕首、甩棍、电击棍、手铐、催泪喷射器等凶器要挟或伤害被害人,以限制被害人抵挡,从而劫取被害人身上手机等财物,并强逼被害人归还“债款”;二是将被害人不合法拘禁,以伤害被害人为由,强逼被害人家族、亲朋在规则的时限内归还“债款”。例如被害人许某现已悉数还清告贷后,违法团伙依然将被害人许某不合法拘禁并殴打、要挟,强逼其家人再次归还60万元的所谓“债款”。因为“暴力型”行为形式限制了被害人的抵挡,违法团伙往往会要求被害人或其家族、亲朋归还远超合同告贷金额的所谓“债款”。因此,“暴力型”行为形式的社会危害性最大。 

(三)重庆收账公司“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实质差异 

 从表面上看,“套路贷”与高利贷都追求高收益,因此简单将“套路贷”误认为高利贷。这导致司法机关不能及时介入,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冲击“套路贷”违法。虽然“套路贷”与高利贷有着一些表面上的相同之处,但“套路贷”与高利贷有着实质的差异。首要,“套路贷”的行为动机与高利贷有着实质的差异。高利贷以借出本金、收取利息为盈利形式,而“套路贷”不以本金利息为意图,而是以骗得、侵夺告贷人的产业为意图。其次,告贷合同(借单)虚增金额的差异。高利贷虚增的部分是利息(俗称“砍头息”),以躲避年利率不得超过36%的规则。对此,告贷人片面上是明知的,且对付出砍头息没有贰言。而“套路贷”虚高部分是“行规”“担保”,告贷人片面上认为无须付出。最终,对逾期还款的心态不同。高利贷期望告贷人能按期还本付息,而“套路贷”则制作逾期还款,以获取高额不合法利益。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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