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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论“要债方法”的重要性重庆收债公司论“要债方法”的重要性 欠债还钱,本应是理所应当之事,但若无视国家和社会管理次序,肆意上门索债,影响其家人和邻近居民的正常日子,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和品德谴责。近来,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陈某甲为索要债款,迫使被害人苏某甲之子苏某乙还钱,便指派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二人采纳每天早去晚归,待在被害人苏某甲的家中,在其住处外巷道中挂拉横幅的方法要账。期间大荔县公安局派出所干警接到报警后,耐性劝解并阻止,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仍不思悔过,变本加厉,继续采纳挂拉横幅,在被害人苏某甲住处外巷道地上上喷漆涂写“欠债还钱”等字样,垒墙倾倒建筑垃圾堵门等方法要账,时刻长达半月之久,迫使被害人苏某甲夫妇无法正常日子,连夜逃离大荔县城。 重庆收债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指派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采用待在被害人家中不走、拉挂横幅、地上喷字的滋扰、要挟方法索要债款,严重影响他人的日子,经公安机关批评阻止后仍不停止,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为索要债款,指派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施行相关寻衅滋事行为,均为主犯。被告人陈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表明乐意接受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丁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寄语】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经过正当的途径处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变味”维权,那样只会冒犯法律法规,身陷囹圄。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