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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重庆收帐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落幕: (1)公司章程规矩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矩的其他落幕事由呈现; (2)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落幕; (3)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落幕; (4)依法被吊销经营执照、责令关闭或许被撤销; (5)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矩予以落幕。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矩而落幕的,应当在落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初步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恳求,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说明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初步清算,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掉、毁损或许灭失,债权人建议其在形成丢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