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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股东过度控制、乱用公司人格行为重庆收债公司股东过度控制、乱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职责;(3)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重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担连带职责。 因下列景象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别,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款承担连带职责: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别,致使双方财政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淆,并继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继续地混淆,详细买卖行为、买卖方式、买卖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分配或者操作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政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