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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债务转让的条件重庆收债公司债务转让的条件 1、有必要要有用存在的债务,且债务转让不改动债务的内容。债务的有用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基本条件。 2、被让与的债务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第79条规则,以下三类债务不得转让: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务。包含:根据个人信任联系而产生的债务。如雇佣、托付、租借等合同所生债务;专为特定债务人利益而存在的债务。例如专向特定人教学外语的合同债务;不作为债务。例如,竞业禁止约好;属于从权力的债务。例如保证债务不得独自让与。但从权力可与主权力别离而独自存在的,能够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务能够与本金债务相别离而独自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好不得转让的债务。当事人在合同中能够特别约好禁止相对方转让债务的内容,该约好同其他条款相同,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务不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协议,而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则。 4、债务的让与须告诉债务人。《民法典》规则:“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务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告诉不得吊销,但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则能够看出,转让告诉是债务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告诉,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力义务进行转让。转 让告诉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