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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中对于债务的移转存在三种约好的方法重庆收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中对于债务的移转存在三种约好的方法: 1.约好《债务转让合同》收效,则债务即搬运给受让方,合同收效之起的N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将形成标的债务的根底合同(原件)交给给受让方; 2. 约好《债务转让合同》收效,且受让方付出悉数价款时债务即搬运给受让方,债务移转之起的N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将形成标的债务的根底合同(原件)交给给受让方; 3.约好在《债务转让合同》收效后,转让方向受让方交给债务根底合一起债务才移转于受让方的。 以上第1和第2种景象,实为债务生意合同与债务转让合同的结合。换句话说,此刻的《债务转让合同》一起包含了担负和处置两种行为,其间标的债务的界定、转让方转让标的债务的责任、受让方付出价款的责任、债务的瑕疵担保责任等内容为“债务生意合同”(担负行为)的内容,债务的移转(交割)的内容为“债务转让”(处置行为)的内容。所不同的是,景象2中的债务转让的处置行为是附条件的,所附的条件为“转让价款付出完毕”。 第3种景象则可认为《债务转让合同》即为“债务生意”的担负行为,在交给根底合一起双方别的形成了“债务转让”的处置合意,此景象下担负行为和处置行为在时间上发生了分离。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